7 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调试完毕后,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实施。
7.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表D.0.1-1填写资料核查记录:
1 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范第3.0.1条规定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技术资料。
5 施工过程(含进场检验、安装及调试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质量验收前,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验收内容和验收方法,制订验收方案,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方案按程序进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表D.0.1-2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规定了施工单位需先自行进行检查评定,如果一切就绪,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验收是施工的最终环节,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步骤,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不仅是技术要求,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一旦投入使用将造成极大的隐患,所以确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7.1.2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需填写的资料核查记录。
7.1.3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所需填写的质量验收记录。
7.2 防火卷帘验收
7.2.1 防火卷帘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7.2.2 防火卷帘施工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
7.2.3 防火卷帘系统功能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7.2 防火卷帘验收
7.2.1 本条规定了对工程中防火卷帘及相关部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的验收要求。
7.2.2 本条明确了对防火卷帘及相关部件施工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本条主要根据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对防火卷帘及控制器、卷门机等的施工安装质量进行验收检查,要全数检查。
7.2.3 本条明确了对防火卷帘及相关配件基本功能的验收要求。本条主要根据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对防火卷帘及控制器、卷门机等的基本功能进行验收检查。所具备的功能要全部测试,且全部符合要求。
尽管施工和监理单位已对工程的设备及相关部件进行了进场检验,对施工安装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调试,但为了确保设备安装可靠,功能运行正常,验收时,还要对所有项目重新进行检查确认,以防出现差错,留下隐患。
7.3 防火门验收
7.3.1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7.3.2 防火门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
7.3.3 防火门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7.3 防火门验收
7.3.1 本条规定了对工程中防火门及相关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的验收要求。
7.3.2 本条明确了对防火门及相关配件施工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本条规定对防火门安装质量验收要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即要全数检查防火门及闭门器、顺序器、合页、插销、密封件、自动控制装置等,并应符合其规定。
7.3.3 本条明确了对防火门基本功能的验收要求。本条规定防火门的基本功能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所具备的功能要全部测试,且全部符合要求。
7.4 防火窗验收
7. 4. 1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7.4.2 防火窗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
7.4.3 活动式防火窗控制功能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7.4 防火窗验收
7.4.1 本条规定了对工程中防火窗及相关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的验收要求。
7.4.2 本条明确了对防火窗及相关配件施工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按照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对防火窗及手动控制装置、温控释放装置等的施丁在安装质量进行验收检查,要全数检查。
7.4.3 本条明确了对防火窗及相关部件基本功能的验收要求。按照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对防火窗及手动控制装置、温控释放装置等的基本功能进行验收检查,所具备的功能要全部测试,且全部符合要求。
8 使用与维护
8.0.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工程竣工图及主要设备、零配件的产品说明书。
2 设备工作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3 设备检查、维护管理制度。
4 设备检查、维护管理记录。
5 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8.0.2 使用单位应配备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门人员负责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8.0.3 使用单位应建立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维护管理档案,其中应包括本规范第8.0. 1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8.0.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其控制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应按本规范附录E表E填写设备检查、使用和管理记录。
8.0.5 每日应对防火卷帘下部、常开式防火门门口处、活动式防火窗窗口处进行一次检查,并应清除妨碍设备启闭的物品。
8.0.6 每季度应对防火卷帘、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窗的下列功能进行一次检查:
1 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控制器或按钮盒上的控制按钮,检查防火卷帘上升、下降、停止功能。
2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手动速放装置,检查防火卷帘依靠自重恒速下降功能。
3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的手动拉链,检查防火卷帘升、降功能,且无滑行撞击现象。
条文说明
8 使用与维护
8.0.1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正式启用时应具备的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对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检查维护至关重要。
8.0.2 本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设备专业性比较强,联动逻辑关系比较复杂。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8.0.3 本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应建立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的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使用单位应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技术资料整理存档。为防止文件资料的遗失和损坏,还应将重要的文件资料做电子备份档案,以便于工程的检查和维护,并为日后查对提供方便。
8.0.4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其控制设备应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设备正式启用后,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切断电源,同时,也不能允许设备带病运行。使用单位应及时检查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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